周留侠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则案例看遗嘱效力认定
来源:周留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浏览量:1883

案情简介:

张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两人,即长子张1、长女张某2、潘某于2011年12月13日死亡,张某于20158月19日死亡。502号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系张某和潘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1手中有四份遗嘱:

一是,2005年7月,张某自书《遗嘱证明书》,该证明书部分字迹不清,但写明“我们×××六号二居住室晚年赠给张某1,有张某、潘某和张某1签字为证”。《遗嘱证明书》下方有张某、张某1签名,潘某签名、指纹,张某1称潘某名字系张某代签,指纹系潘某本人所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潘某不识字,《遗嘱证明书》内容是张某本人书写。

二是,2009年9月20日的自书《遗嘱》一份,写明:“本人张某,男,生于1926年10月26日。妻子潘某,生于1925年7月20日。我们夫妻二人现状和张某1……我们决定将原有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502的二室居在我们百年之后由张某2继承,为使我们之间的承诺得到保障,此遗嘱必须有张某、潘某、张某1共同签字方能生效,为公正起见,特请老干局同志签字证明。立遗嘱人签字:张某,代签潘某,遗嘱受益人:张某1,老干部局证明:李某。张某、潘某、张某1、李某签名上均按有指纹,李某签名之后写有日期“2010年1月28日”。

三是,2010年1月28日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和2009年9月20日的自书遗嘱内容一致。

四是,2012年10月18日的打印《遗嘱补充》,内容为“我决定将全部财产和退休金及百年后的抚恤金都给张某1让他们给我养老送终。立遗嘱人签字:张某(签名上按有指纹),老干部局证人签字:陈某、刘某”。庭审中,张某1表示两份打印遗嘱均系张某1领着老人去打印部打印。

张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潘某所立的遗嘱有效。

庭审概况:

庭审中,张某2向法院申请对该遗嘱的正文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遗嘱的正文部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2009年9月20日《遗嘱》正文手写文字与样本2005年7月《遗嘱证明书》正文手写文字为同一人所写。”

第一份2005年7月的《遗嘱证明书》,虽系张某本人书写,但内容为“将房屋晚年赠给张某1”,不是对遗产的处分,张某1主张该份遗嘱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份2009年9月20日的自书《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该遗嘱的正文手写文字与2005年7月张某所书《遗嘱证明书》为同一人书写,该《遗嘱》下方亦有张某签名、指印,潘某指印,张某1的签名、指印,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三份2010年1月28日《遗嘱》和第四份2012年10月18日《遗嘱补充》,正文内容均为打印,且张某1自认系其二人带着张某去打印部打印,而非张某本人打印,故该两份遗嘱应为代书遗嘱,而该两份代书遗嘱无代书人签字,张某1作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张某1主张2010年1月28日的《遗嘱》和2012年10月18日的《遗嘱补充》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潘某于2009年9月20日所立的《遗嘱》有效

律师随笔: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生前名下合法财产或其它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范畴,首先遵循民事“意思自治”原则,遗嘱自由是绝大部分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无任何限制的自由,各国在立法中普遍又在遗嘱形式要件和遗嘱实质要件上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使遗嘱能最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最后遗愿,且又不妨碍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些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法律规定就是影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以上内容由周留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留侠律师咨询。
周留侠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10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留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