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亲办案例
从继承纠纷案件看家事诉讼策略选择导致的不同结果
来源:周留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量:392

通过最近代理多起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尤其是在家事案件中,诉讼策略的选择对结果有重要影响,两种不同诉讼方案结果相差很大。今天通过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分析不同诉讼方案的法律依据以及不同的结果,为继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诉讼策略选择提供思路。

基本案情
本案被继承人有一位姐姐,两个弟弟,未婚无子女,父母过世,身患疾病,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被继承人生前随同姐姐一家生活,两个弟弟均同意由姐姐照顾被继承人,基于该照顾行为,被继承人同意其去世之后,房屋归姐姐所有,大家均无异议。后被继承人因病过世未留遗嘱、未留遗赠扶养协议。
姐姐多年劳累积劳成疾,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没多久自己也生病了,此时两位弟弟找到姐姐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房屋。姐姐及姐夫、姐姐的儿子均不同意,认为当初被继承人的意愿即为房屋归姐姐所有。两个弟弟不依不饶,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方才开始,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姐姐不可能继承到被继承人的全部房产,有法定继承权的三人之间并未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姐姐被逼无奈,提出姐夫曾尽力照顾过被继承人,需要保护姐夫利益,但也并未明确具体的份额,与两位弟弟签订了分割遗产的协议后不久也过世。


姐姐的儿子对此非常气愤,在母亲过世后,拒不配合两位舅舅办理房屋的继承手续,因此,两位舅舅一纸诉状将姐姐的儿子和姐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遗产。
这里的当事人是被继承人的外甥,作为看到自己父亲、母亲照顾舅舅多年,最后还被诉至法院的儿子心有不甘,委托律师处理这一案件,但是按照儿子的说法,并不需要争取多少利益,只有最大的两个诉求,第一,只要不是均分,自己和父亲能够多分哪怕比均分只多1%也可以;第二,不能让两位舅舅顺利分得遗产,为故去的母亲、舅舅出一口气。
从第一个诉求上看,适用的应当是《继承法》第十三条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自己的母亲照顾舅舅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就可以多分,争取超过1%的问题不大。第二个诉求并非法定意义上的要求,无非就是不接受调解,但是还是要考虑到案件的经济成本、诉讼成本、司法资源,从而为当事人确定最合适的方案。


两种诉讼方案
(一)一般诉讼方案
这种案件最常见的方案即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行为举证,由于当事人(被继承人的外甥)的母亲已经去世,其和父亲只不过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获得继承权是由于母亲的继承权,能够取得的份额不过就是母亲应当分得的一部分,再由儿子和父亲继承。
从正常均等分的角度看,母亲、两位舅舅作为《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各自获得被继承人1/3的遗产,换句话说,父亲和儿子共同可以获得的即为1/3。而根据母亲去世前曾与两位舅舅达成的协议,保留父亲的利益的表述即为遗产中有一部分应当由父亲以自己的名义获得,但是其并非法定继承人,也并未在协议中确定其份额,在这一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法直接确定父亲的利益如何保护。
因此,一般诉讼方案就是考虑母亲可以多分的情况,举证证明母亲生前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行为,从而根据母亲的付出,获得较多的遗产,当然这里的父亲利益的保护,要通过母亲的身份才能获得,虽然完成当事人的诉求问题不大,但是并不是利益最大化的诉讼方案,可以再拓展思路考虑一种特殊的诉讼策略。
(二)特殊考虑诉讼方案
换个角度考虑,难道父亲的利益只能通过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人身份才能保护?除了一份不完整的协议,没有其他办法可以保护父亲的利益了吗?
正因为之前代理了一起非典型继承纠纷,当时适用的是《继承法》法定继承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本案中大有用处。被继承人是随同其姐姐一家生活的,除了姐姐给予了很大的照顾与扶养,更加离不开姐夫的照顾与扶养,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姐夫固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适当分得遗产。也就是说,这里扶养、照顾的证明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母亲的行为,还有父亲的照顾行为。
从而,本案的分配情况又有所不同,首先,基于被继承人姐夫自身的照顾、扶养行为,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在被继承人的财产中,适当分配一部分给姐夫;其次,在余下财产中,由法定继承人举证证明扶养情况,再行分割,正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姐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那么姐姐分得的份额当然比两位弟弟多。即便在分割的时候,是全部财产考虑分割份额,被继承人姐姐一家的利益也肯定比一般诉讼方案中的多,毕竟姐夫的付出一定会被肯定,尤其是在继承案件中,判决都倡导付出会被肯定,付出会有法律支持的回报,同时,也很好地完成了当事人的诉求
思考方向
在这类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对于案件在自由斟酌的基础上进行裁判的权利,这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为法官对家事案件不是依据法律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而是根据某种价值判断标准来进行裁判,从现代民事法律看,广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民法原则以及各种民法一般规定,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准则即价值标准。除此之外,法官的阅历、对事实的认识和看法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家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不论是在一般案件中还是家事案件,证据收集都是非常重要的,从《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定》的角度考虑,有很多注意要点,例如:证人证言的要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要点,这里不再一一赘述。既然涉及家事案件,最有可能的一点是当事人也许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甚至是大部分代理人认为需要的证据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提供,例如:在一起男方出轨并与第三人育有一子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常住国外,得知这一事实后立刻要求离婚,但不仅不知道出轨的具体细节,甚至没有办法提供男方国内经常居住地,没有办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再如:继承纠纷中,认为自己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将他的药物、衣物等一并在火化当日烧掉,平时照顾的过程也没有留下证据,即便邻居愿意出庭作证,对方也一定会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法院最终也没采信。的确,家事案件不同于合同纠纷等案件,诉讼双方可能因为曾经存在家庭关系或者亲属关系,有信任基础,在证据方面多存在忽视的问题。

因此,作为代理人只能在做类似案件的过程中,积累经验,结合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提示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经验在这类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本文从案件谈起,其实最终是为了表达一种思路,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经验,也不能被经验所禁锢,多参考其他案件、其他律师的方法,有时候对自己处理案件更有帮助。作为代理人来说,每一件案件都有特殊性,即便同类案件,并且案情无太大差异,但是也有不同之处,根据不同的案件研究制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切实可行的方案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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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留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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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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