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人支付定金及房款后,可以主张的权利?
来源:周留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量:300

【案情】

2016年11月12日,杨某马某与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将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某小区房屋出售给杨某,价款67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杨某分别支付马某定金50000元及首付款240000元。其后杨某通过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约定2016年12月1日、12月6日与马某到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现在马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办理。

接受杨某委托后,本律师团队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制定诉讼策略,首先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及第三人XX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问题】

本案中涉及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答:本案中涉诉房屋,被告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为被告,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合同未履行的责任方?

答:庭审中双方对于未履行均各执一词,但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50000元及购房款24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清偿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撤销登记,被告称因原告不予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答:因违约金的性质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而损害赔偿金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一定数量的钱款,这种赔偿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原则,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同一损害结果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四、那么本案法院应如何判决的呢?又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本案法院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法律义务,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五日内办理抵押权撤销登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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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留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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